top of page

3. 《一國兩制、高度自治》

3. 《一國兩制、高度自治》

於1984年12月19日中英雙方正式簽署了解決香港回歸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聲明》),其中第三條訂明中國政府對香港回歸後的12條基本方針與政策 。從該條的第1與5款,可以被理解為「一國兩制」的基礎,而第2和3款就是關於「高度自治」的承諾。
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是最根本的要求,是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前提要件,而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只是其中一個重要的考量因素,不能與根本的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利益相衝突。至於回歸前的各種制度維持不變,所有個人的權利和利益也繼續一如既往的被法律保護,這「兩制」的宗旨也應該在一國的藍圖下才得以實施。
而在附件一第一章的憲政體制裡,清楚指出在中國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不會在香港特區施行,反之在香港特區奉行的資本主義制度繼續有效,並且保證五十年不變。據此,很多人從狹義角度出發,認爲「一國兩制」中的兩制就是指社會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可是這種解釋忽略了在不同的制度下,不同的公共管理概念可能導致不同的社會運作和生活方式的出現,其中必然牽涉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的落差,所以兩制不應僅僅圍繞意識形態上的區別,還應該聚焦現實生活中因爲長久不同習慣形成的社會文化和行爲規範。
雖然《基本法》是「一國兩制」的基石,在特區法律裡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但是人大暨人大常委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例如它通過的《國安法》可以不受《基本法》的制衡,由此亦可以看到「一國」的超然地位,「兩制」不單只不能違背「一國」的原則,還要仰賴它才可行穩致遠。以此類推,「高度自治」不止不應被扭曲變成絕對的管轄,反而應該被理解為附帶保障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責任。

bottom of page